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头)
时间:2013-06-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创享蓝海”孵化器的宣传工作,发动广大团队(企业)积极申请进驻。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关志钊,联系电话:18988612321)

佛山市南海区粤港合作“创享蓝海”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享蓝海”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我区人民政府和香港科技园合作建设“粤港创新圈”的首个示范工程,旨在营造粤港共同创新创业的环境,培育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建立粤港产业合作新模式,促进珠三角地区的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  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和办公的共享设施,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以培养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是我区创新体系和人才集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桂城街道办事处联合成立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负责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计划。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负责引进或组建孵化器服务中心,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香港科技园有限公司联合推荐专家组建孵化器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驻的企业或项目进行独立评估与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产业经济、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风险投资、法务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孵化器服务中心是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机构,受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监督和领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负责制订相关日常制度。通过配套政策、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孵化器良性运行。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对拟入驻孵化器的团队(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入驻团队(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需承诺如果通过入驻评审,将在3个月内完成企业法人注册地迁入孵化器场地相关手续。
      2.还未登记成立企业法人的申请项目,需承诺如果通过入驻评审,将在3个月内完成企业法人登记手续。新登记成立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3.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单一入驻企业申请使用的孵化器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
      5.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的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6.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  香港科技园书面推荐的企业,可不受第六条入驻条件限制而进入评审过程;已入驻香港科技园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可免评审过程,直接进驻孵化器。
      第八条  根据“粤港创新圈”的建设理念,孵化器优先引进以下项目(企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产业类型。
      2.国家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等科技水平较高项目;
      3.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或高校院所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创业项目(企业)。项目(企业)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4.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奖项的大学毕业生的项目(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创业比赛奖项的创业团队项目(企业)。团队(企业)出资高于政府扶持资金的优先。
      5.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6.国内外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和著名大企业前来设立的创新研发机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
      7.项目技术、工艺条件基本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业化条件,市场化较为明朗并有能力实施的项目(企业)。
      8.各种为孵化器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申请入驻孵化器的团队(企业)应向孵化器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入孵申报书;
      2.企业计划书;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有关证明材料,如: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来源证明、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第十条  孵化器服务中心负责按基本准入条件对候选项目进行符合性检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送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至少一年一次召集评审委员会成员举行评审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入驻终审。
      第十一条  获准入驻项目在接到进驻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孵化器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并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向孵化器服务中心正式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及公司骨干成员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等复印件做备案登记。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孵化器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研发场所。孵化期为3年,首年免租,第2年补贴租金的70%,第3年补贴租金的50%。延长孵化期的企业租金补贴根据项目情况另议,原则上不超过租金的50%。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享受申请我区相关政策的绿色通道。孵化器服务中心帮扶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鼓励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四条  孵化器服务中心对配套提供的公共行政服务,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服务实行非盈利性收费,争取3年后良性运营。
      第十五条  每年设置一定额度的孵化器种子资金,对优秀项目给予直接支持。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  孵化器服务中心与入驻企业签订评估考核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企业孵化期内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孵化企业在协议期内达到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毕业考核,考核达标的颁发毕业证书。孵化毕业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八条  孵化企业在协议期内未达到毕业条件、要求延长孵化期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但产业孵化周期比较长(如生物医药类产业);
      2.研发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并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
      3.在孵化期满前3个月向孵化器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孵化器服务中心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提出警示或终止孵化。以下情况必须立刻终止孵化: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追究的;
      2.将孵化服务向第三方转租、转让或共享,超出规定的孵化培育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在未经与孵化器服务中心协商并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闲置孵化场地3个月,或多次闲置累计满6个月;
      4.不服从孵化器服务中心管理或其他不履行孵化协议的行为;
      5.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认为应提前终止孵化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孵化器服务中心应对入驻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其保密责任应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本孵化器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区经济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孵化器△  管理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2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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